私采自家后山砂砾土,法院判了
2024-02-08 11:18: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樊芳 | 作者: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林筱璕)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立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自家后山的砂砾土向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146264元,其中向湘潭某贸易公司出售砂砾土5582吨,金额共计142374元;向湘潭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售砂砾土162.14吨,金额共计3890元。经鉴定,现场采集的样品赋存层位为第四系砂砾层,砂砾主要成分为石英,少量黏土,矿产品确定为建筑用砂原砂,矿种为建筑用砂。经认定,砂砾土在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的市场基准价格为20元/吨。被告人黄某某从中获利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考虑到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其行为性质及危害后果,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判处罚金30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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